一、行政許可內容
市屬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含變更換證)。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第四條、第八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條件: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具體如下:
1、旅店業應符合《旅店業衛生標準》(GB9663-1996)第3.3規定的要求。
2、 文化娛樂場所應符合《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9664-1996)第2.3規定的要求。
3、公共浴室應符合《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9665-1996)第3.2規定的要求。
4、理發店、美容店應符合《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9666-1996)第3.3規定的要求。
5、游泳場所應符合《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9667-1996)第3條第3. 3規定的要求。
6、體育館應符合《體育館衛生標準》(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衛法監[2003]225號)規定的要求。
7、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應符合《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衛法監[2003]225號)規定的要求。
8、商場(店)、書店應符合《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衛法監[2003]225號)規定的要求。
9、醫院候診室應符合《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GB9671-1996)第2.2規定的要求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衛法監[2003]225號)。
10、公共交通等候室應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衛法監[2003]225號)規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應符合《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GB9673-1996)第3.2規定的要求。
12、飯館(餐廳)應符合《飯館(餐廳)衛生標準》(GB16153-1996)第3.2規定的要求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衛法監[2003]225號)。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變更的許可條件(不包括地址、許可項目的變更)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變更。(本實施辦法規定)
(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換證許可條件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換證。(本實施辦法規定)
五、申請材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材料
1、在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時,首先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和《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原件各1份,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2)有資質認證的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設計衛生學評價報告》(原件1份);`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3月11日衛生部令第11號發布,1993年4月26日修改)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3)營業執照、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之一(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4)經營場所合法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等)的復印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5)生產、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原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6)設計說明書中的衛生篇章(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預期效果)(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
(7)申請單位經辦人應提交企業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經辦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8)涉及文化娛樂項目的,應提供市文化部門的立項批準書(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改)第十條、第十一條) 。
2、在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項目竣工驗收時,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有資質認證的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衛生學評價報告》(原件1份)
(法律依據: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2)《深圳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基本情況登記表》(1份、驗原件)(本實施辦法規定)。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變更(不包括地址、許可項目的變更)申請材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原件1份,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
2、衛生許可證原件(本實施辦法規定);
3、申請單位經辦人應提交企業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經辦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4、變更單位名稱的還應提交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變更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5、變更法人或負責人的還應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法人對負責人的授權書(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換證申請材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原件1份,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2、衛生許可證原件(本實施辦法規定);
3、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之一(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4、由依法獲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近六個月內的衛生檢驗報告和評價報告(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六項及本實施辦法規定);
5、申請單位經辦人應提交企業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經辦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本實施辦法規定);
6、凡遺失衛生許可證的,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提供具體情況報告和登報原件(本實施辦法規定);
7、《深圳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基本情況登記表》(1份、驗原件)(本實施辦法規定)。
六、申請表格
(一)申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需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見13號許可事項附表1)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見13號許可事項附表2)。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變更需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年審、換證需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上述申請表格可在深圳市衛生監督所免費領取,也可從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網站上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szzw.gov.cn)。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衛生監督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衛生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十、行政許可時限
(一)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的時限
1、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項目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包括資料和現場審查),并發放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或衛生監督意見書。
2、在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項目竣工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發放衛生許可證或不予批準通知書。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變更(不包括地址、許可項目的變更)、換證行政許可的時限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十、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十一、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十二、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三、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六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