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因逾期未申請轉正,現被暫停一般納稅人資格,請問暫停一般納稅人資格期間能否開票和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關于下發修訂后的《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函[2004]206號)第28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和檢查中,發現一般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納稅人,暫停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并責令其整改。
運輸發票與專票貨物名稱不完全一致可否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的規定: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的填寫必須齊全,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由于運輸發票貨物名稱與專票貨物名稱不一致,所以不能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會計報表月報時,如報送期限最后一天為節假日,是否順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日內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一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預繳的增值稅在本期應納稅額中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能否申請退還?
為了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次預繳增值稅的資金占壓問題,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做出了如下規定:
一、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繼續實行預繳增值稅的辦法,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應于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預繳稅款抵減的審核工作
(一)納稅人發生預繳稅款抵減的,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經審核,納稅人繳稅和專用發票發售情況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余額大于本次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于預繳增值稅余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后再發售專用發票。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余額。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扣稅憑證能否抵扣?
輔導期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根據深國稅函[2004]300號文件,企業在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時,取得的進項稅票,須經稅務機關稽查比對無誤后才準予抵扣,經稽查比對無誤的扣稅憑證作為企業比對通過的當月的進項稅額,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前申報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防偽稅控票后的抵扣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從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經營汽車零配件維修如何計征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根據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除列名為13%的貨物和可以按照簡易辦法征收的貨物外,增值稅稅率為17%。作為經營汽車零配件批發、零售的一般納稅人,在兼營汽車維修業務時,應當將兼營收入一并計入銷售額,并按照17%繳納增值稅。維修業務可以,應當使用工業加工、修理修配普通發票或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或銷售貨物所支付運費可以作為進項抵扣,請問抵扣額如何計算?帳務如何處理?
根據財稅字[1998]114號文件規定,準予抵扣進項稅額按運費金額乘以7%計算。該運輸貨票金額減去進項稅額后的金額進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原材料(銷售費用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一般納稅人若跨區變更,在原區局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應如何處理?
根據深國稅發[1998]121號通知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跨區變更,當期的留抵稅額經原主管征收分局審核證明后,現主管征收分局應當予以承認,并按規定抵扣。具體由原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稅款留抵證明,存入企業檔案,轉入現所在地稅務機關繼續抵減
某商業企業在兩年前年銷售額就已達到180萬元,卻一直沒有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依照有關法規會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二)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一般納稅人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稅率有17%,13%和0(限于出口貨物)三種。
因此,該納稅人將在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前,需要按17%或13%對前兩個年度補繳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